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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抵债法律要件

发布时间:2021-01-07 18:51:44 阅读: 来源:竹窗帘厂家

2013年10月,洪某与王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洪某将坐落于厦门岛内的一处房产出售给王某,成交价为160万元整;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双方还约定,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七天,守约方即向违约方发出函件促其履约,发出即日起超过七天仍未回复并履约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存量房自行交易承诺书》,约定洪某将上述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之后,因王某未付房款,洪某便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于7日内按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但王某无动于衷,洪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在法庭上,王某提出抗辩称,洪某曾向其外甥徐某借款400万元,讼争房产是作为抵销债务的,他们的买卖关系实质是以房抵债,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不应当再付款给洪某。洪某则认为,洪某与王某间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王某所主张的400万元的债权与本案的房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法律关系等均不同,王某“以房抵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因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洪某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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