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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21-01-20 03:38:40 阅读: 来源:竹窗帘厂家

寻衅滋事耍横 聚众斗殴逞强

栾城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获刑  □ 本报记者 柳红领

通讯员 冯锁生

近日,石家庄市栾城区法院对一恶势力团伙进行了公开审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5年至2016年期间,以万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纠集多人在栾城某小区及周边逞强耍横、为非作恶、聚众斗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栾城区检察院以万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顾某、舒某、甘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栾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自2015年8月份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收取栾城某小区周边商户所谓的“管理费”,在遭到拒绝后,采取威胁、恐吓、往商户地段倾倒沙土等手段,阻拦商户正常经营,使商户心里产生恐惧,不得不按月缴纳“管理费”,被告人万某还指使被告人舒某、甘某连续数月多次向商户收取所谓的“管理费”,侵害该小区周边商户的合法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万某为了垄断该小区棋牌室的经营,先指使被告人顾某、舒某找杨某做工作,被拒绝后,又指使被告人舒某、甘某等人持砍刀、镐把等器械威胁、恐吓棋牌室经营者和在棋牌室打牌的群众,同时对棋牌室进行打砸,并采取往墙上喷漆等恶劣手段,被告人万某等人无论是向商户收取所谓的保护费还是纠集多人打砸棋牌室,都是为实现其称霸一方的非法目的,故应对被告人万某、顾某、舒某等三人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万某作为团伙头目,自己或指使他人没有合法依据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逞强耍横,同时为谋求非法利益,借故生非,指使多人持凶器对棋牌室进行打砸,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舒某明知没有合法依据,受被告人万某指使仍连续数月对该小区周边多名摊主多次收取所谓的“管理费”,虽没有直接采取强拿硬要的行为,但客观上足以让该小区周边摊主及商户形成心理恐惧,不得不按月缴纳所谓的“管理费”,其行为也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甘某受被告人万某及同案犯舒某的指使,又纠集钱某(另案处理)等五人用砍刀、棍棒恐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万某因与同在该小区卖沙子的方某(另案处理)存在利益冲突,逞强斗狠、互不相让,被告人万某纠集贾某等多人持钢管、镐把等器械与贾某纠集的人员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顾某、舒某、甘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给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等人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万某等恶势力团伙尚不具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即“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特征,可按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惩处。

最终,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万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顾某、舒某、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万某、顾某、舒某其非法所得,法院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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