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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代的人口管理制度-【xinwen】

发布时间:2021-10-12 11:44:11 阅读: 来源:竹窗帘厂家

明王朝建立后,为控制人口、掌握土地、巩固政权,开展了大规模的户口调查登籍工作,逐步建立起户籍和管理制度。具体做法主要有:开展户口调查、推举户帖制度、制定赋役黄册、划分黄册种类、建立里甲制度、发挥里甲作用等。明代的人口管理制度体现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和自然经济结构内部发展变化的特征,同时这套管理制度又具有由严到宽、由紧到松的发展趋向。

关键词:户口调查;赋役黄册;里甲在历经10余年的元末农民战争之后,以朱元璋为首的势力集团力克群雄、推翻元朝,于1368年建立起一个新的封建王朝——明朝,开始了此后276年的统治。新政权建立伊始,面对百废待兴的局面,首先要做的就是安抚人心、稳定社会、控制人口、掌握土地,以期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在此情况下,明王朝开展了大规模的户口调查和登籍工作,逐步建立起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一、户口调查与登籍制度(一)明初的户口调查人口和土地是封建王朝赖以生存的两大基石,也是王朝的立国之本,任何王朝都十分重视对这两大要素的控制,尤其当一个新政权建立之时更是如此。明统治者在建国前夕就已经十分重视这一问题,朱元璋认为“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而军政之费皆出于民,若民众不能尽力田亩,则国家财政就无法保证,因而强调了人口和土地的重要性。建国之后,开始在各地进行户口调查。户口调查的一种形式是推行户帖制度,最初由宁国府知府陈灌创立。史载:“时天下初定,民弃诗书久。灌建学舍,延师,选俊秀子弟受业。访问疾苦,禁豪右兼并,创户帖以便稽民。帝取为,颁行天下。”这一做法由于对抑制江南豪强势力、便利国家核查人口以及稳定社会、安抚百姓等方面颇有益处,得到明太祖朱元璋的赞赏,遂将此法推行全国各地。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正式下旨,指出:“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这里将核对户籍与填写户帖结合起来,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封建国家要掌握尽可能多的人口,作为征调赋役的依据。同月,朱元璋还下了一道为学术界十分熟悉的白话圣旨,很生动地记述了他对调查户口的具体要求,原文如下: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俚,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们)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们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令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在这里,朱元璋为保证户口核对工作的准确性,不惜动用军队参与,并对欺瞒隐漏行为采取“充军”、“处斩”等严刑峻法加以惩处,可见其对户口问题的重视程度。上述圣旨刊印在《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汪寄佛户帖》首页,该户帖现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内,弥足珍贵。从该户帖中亦可看到所载内容,兹作如下引述:一户汪寄佛徽州府祁门县十西都民应当民差计家伍口男子叁口成丁贰口本身年叁拾陆岁兄满年肆拾岁不成丁壹口男祖寿年四岁妇女贰口妻阿李年叁拾叁岁嫂阿王年叁拾叁岁事产田地无房屋瓦屋三间孳畜无右户帖付汪寄佛收执准此部从以上所引户帖中可以看到,户帖登载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年龄、籍贯、应当差人数、男子成丁不成丁数、妇女大口小口数、房屋田地牲畜数等,一个家庭的基本情况一目了然,为官府掌握人口、征调赋役提供了准确依据,同时又具有人口普查的性质。(二)制定赋役黄册洪武前期实行的户帖制度认真而严格,具体而详细,使新建立的明王朝对户口、土地有一个较准确的了解,从而能对人口进行有效管理。这对政府稳定社会秩序、扭转元末战乱造成的残破局面具有积极意义。再一点,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看,人口与赋役制度往往是密切相连的,只有掌握了相当数量的人口和土地,才能保证赋税的获得和徭役的征发。明初实行户帖的做法,就是把征调赋役的要素和依据明确下来,从而为赋役制度的制定打下基础。经过10余年的准备,朱元璋认为制定赋役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遂于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下令全国各地郡县编制赋役黄册。为何将赋役之册称为“赋役黄册”呢?史书作了解释:“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黄册的攒造过程和要求是:第一,由户部设计攒造格式,确定下来,发给地方官府,再由各地方官府依式翻刻,给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由甲首发给所属各户依项填写。第二,各人户拿到册单后,按要求将自家人丁、田地、牲畜、财产等一一填好,交付该管甲首,由甲首将本十一户册单送所属里长,里长“将十年里甲亲供丁产共一百一十户,攒做一处,定做册本,送与本管衙门”。第三,官府收到辖区各里送来的册本之后,要比照原造黄册进行查算,一是人口,一是事产,看各户亲供是否属实,有无变动。在此基础之上将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发给各户“户由执照”,以此作为纳粮当差的依据。而官府则将各里清单汇总成册,称为“清册供单”,用来编造赋役黄册。第四,各县将本县的黄册上报给府,各府汇总本府黄册上报布政司,各布政司汇总本司所辖府州县黄册送交南京户部,进行核查比对,若无问题则收贮后湖库藏。明王朝对黄册的核查比对,主要体现在朱元璋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制定的驳查制度上。应该说,明代黄册的攒造是相当周密细致的,尤其在明朝初期更是如此。这就为核实研究明代人口提供了必要的资料数据,从中也可了解明王朝的人口统计和人口管理情况。但是,明朝在攒造典册之初存在种种弊端,诸如里书包揽造册、将军户改作民户、将民户改作军户等,造成明代户籍的错误失实。所以,我们在引用这些资料数据时,还应进行多方核对比较,以期得出尽可能接近事实的结论来。明王朝通过制定赋役黄册将人口掌控起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户人丁情况会发生变化,因此黄册制度中作出了相应规定:“我朝每十年一大造,其册首著户籍,若军、民、匠、灶之属;次书其丁口,成丁、不成丁;次田地,分官、民等则例;房屋、牛只。凡例有四:曰旧管,曰开除,曰新收,曰实在。今日之旧管即前造之实在也。”这里将编修黄册的时间、人口、身份、成丁标准、田地事产情况一一列明,以便增补调整。(三)黄册种类明代黄册攒造首先从最基层的里甲开始,继而汇总至县、至州、至府、至布政司,且有严格户籍身份管理。所以,攒造黄册又有不同的册籍类别。以里为单位的黄册是最基本的册籍,这与明朝以里为单位进行户籍管理是一致的。明代地方志中谈到里一级黄册登载各类户籍时指出:“凡图册,有民户,有军户,有匠户,有寄籍官户,有校尉户,有力士户,有渔户,有船户,有红船户,有女户,有僧道户,有医户。”户籍种类各地并非完全一致,要结合当地的地理环境、社会条件、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而定,但民户、军户、匠户等这几种基本户籍各地应该是都有的,故明人亦论曰:“洪武旧本,由(犹)木之根、水之源也。木有千条万千,总出一根;水有千支万派,总出一源。人有千门万户,总出于军民匠灶之一籍。”里一级的黄册中详细记载了各类户种的情况,使明王朝详细掌握到户口属类情况,并以此作为征派徭役和分类管理的依据。另据一些学者研究,各里所造黄册有三种类型:“一是进呈册。又称正册,即大造黄册时每里所造上缴户部的黄册正本。”“二是存留册。又称底册。为存留于司府州县的副本。”“三是草册。为大造时各里最初攒造的黄册草稿。”这三种册籍互相印证,以便准确核定各户人口和应服差役标准,体现出明代户籍管理的严密性。在里一级赋役黄册的基础上,各司府州县要层层汇编总册,州县一级“于内分豁里分人丁事产总数各若干”,府一级“于内分豁各州县里分人丁事产总数各若干”,布政司一级“于内分豁各府州县里分人丁事产总数各若干”。里一级的黄册要具体登载每一户的人丁事产情况,而司府州县总册则只登载所属各里人丁事产总数。除民籍黄册外,还有军册、匠册和灶册。明朝建立政权后,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分类管理制度。民籍、军籍、匠籍、灶籍身份一经确定,即世代沿袭,除非遇有特殊原因,一般不得更改。这一方面是沿袭前代做法,另一方面也是出于明王朝自身统治的需要,这样才有可能保证专类役户的来源和对其的役使。关于军籍,明王朝洪武二十一年(1388)下令:“各府州县类造军户文册,遇有勾丁,按籍起解。”至于军册的攒造管理,史籍则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册有两项,日军册,日民册,同时攒造。责成于排年内上下两甲各该值年者朋任之。每图民册解京、解府、解县,并自存草册,共四本。而京册尤为郑重,造完,解南京后湖收藏,以防火也。其军册则解南北两京兵部。然民多军少,军册照乡分二十二本,民册则照图分京府各四百十四本,凡图内有祖军者则造军册,其无祖军者并无册矣。攒造军册的目的和作用,栾成显先生认为有二:一是加强对散布于民间的军籍人户的控制,为勾军、清军的查核提供方便;二是可与民籍黄册互相查对,以防欺隐。这种看法是很有道理的。明朝匠籍源于元朝。元朝对各类工匠实行严格控制,工匠人身极不自由,类于官工奴隶。明朝建立后,对工匠的束缚有所减轻,工匠的身份亦有所提高,但仍实行匠籍制度。明朝工匠分轮班匠和住坐匠两大类,隶属工部。在黄册编造过程中,除各里和司府州县黄册中列有匠籍外,还有匠籍专册。需要说明的是,明初设立匠籍,按不同工种轮班服役,或以住坐形式长年在京当差,以后逐渐向“班匠银”过渡。成化二十一年(1485)开始实行以银代役。该年工部奏准:“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实行双轨制的服役方法。嘉靖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白银的使用量越来越大,为工役制度的继续改革提供了条件。嘉靖四十一年(1562)明政府规定一律以银代役,废止了双轨并行方法。史载,是年工部题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仍备将各司府人匠总数查出:某州县额设若干名,以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为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至此工匠制基本瓦解,尽管还有一部分住坐匠,但数量逐步减少。明代的工匠制度在嘉靖时期基本上瓦解了,但匠籍身份还保留着,这种状况直到清朝建立后才告结束。顺治二年(1645)清廷下令废除匠籍:“前明之例,民以籍分,故有官籍,民籍,军籍,匠、医、驿、灶籍,皆世其业,以应差役。至是除之。其后民籍之外,惟灶丁为世。”灶户是对产盐户的专称。明朝实行严格的食盐专卖制度,盐的生产销售是一种官营垄断性行业,是封建王朝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所以,明王朝对食盐生产户进行严格控制,除在一般黄册中列有灶户外,还有专门册籍登载其户籍和服役情况,称为灶册或盐册。史载:“盐户既与军民诸户轮当本县十年之里长,又轮当盐场之总催、团首、秤子、埕长。依山者谓总催、团首,附海者谓秤子、埕。总催、秤子,即民之里催也;团首、埕长,即民之甲首也。每十年攒造盐册,又往省赴运司候审。”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到,灶户在生产和服役过程中定有各种名称,其服役方法与一般里甲服役相同,十年一轮,除正差外还有各种杂役。灶册的攒造也是以十年为准,可以与民籍黄册中的记载相互印证,核纠错讹。二、里甲制度(一)里甲制度的形成朱元璋所建立的明朝,是中国历史上君主专制统治高度强化的时期之一。在政权体系上,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集权统治网络,以便有效实施对全国人民的控制和管理,里甲制度便是密布于这一网络中的无数个节点。里甲制度是在洪武十四年(1381)编造赋役黄册时建立的。里甲制度与赋役黄册相辅相成,互为内容,体现出人户性和地域性这两个基本要素。史载:“有人户之里,有地土之里。人户之里,所谓以籍为定,某里某甲之人也。地土之里,所谓画野分郊,某里某甲之地也。”在人户性方面,明初编制里甲时,强调了计户定里这一原则。明初之所以采取计户定里的做法,原因之一是因为历经战乱之后,各地人口减少,土地空旷。国家首先要将现存的人口数字进行统计,通过编制里甲加以控制,从而保证税粮的征收和徭役的征发,这也是实行计户定里的一个基本目的。与此相适应,明朝在编造黄册时亦体现了相应的精神。在地域性方面,明初编制里甲时,有较为严格的地域限制,把以经界和自然村落划分设立的都保制作为依据进行编排,里甲不得超出本都范围。强调地域性,以都保制作为依据,按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剩余之户仍置于本村都保各里之内,不与其他都保人口混淆。这样做,既便于加强对各自然村落中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又因其熟悉各户人丁土地事产情况,便于进行田粮差徭的征派。正如嘉靖《浦江志略》所载:“浦江地袤百里,以县统乡,以乡统都,以都统图,如身使臂,臂使指,势联属而民用一矣。不但是也,保分矣,而经界之法不紊;区画矣,而税粮之责有归。”按照明朝规定,每里的标准户数当为110户,官方史料亦作了明确记载,但不少地方史志材料所记则有很大差异。以部分州县为例:据成化《河南总志》卷七记载,成化年间灵宝县设59里,共6882户,每里117户;登封县设44里,共5415户,每里123户;渑池县设30里,共3468户,每里116户;阌乡县设25里,共2719户,每里109户(以上数字另可参看顺治《灵宝县志》卷二、顺治《登封县志》卷二六、康熙《渑池县志》卷二、顺治《阌乡县志》卷一)。另外,河南还存在每里户数远远少于标准户数的情况,如阳武县,洪武二十四年设51里,有3620户,每里平均只有71户。这种与标准户数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的情况,在其他省份也都普遍存在。曹树基先生对此作了较认真考证。他通过对各地方志材料的排比计算,指出:“河南各府、北平真定府、山东兖州的东部各县大致以110——120户为一里;京师地区的府州大致以130户左右为一里;江西可能以140户为一里;山西、福建大致以150——160户为一里。还有一些地区里甲的编制似乎毫无规律可言。”里甲户数存在差异的原因,一是土著里甲与移民里甲户数不尽相同,移民里甲由官府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编排,将人口从一地迁至另一地,按国家规定户数组合,所以移民里甲户数往往较为标准,而土著里甲在编排户数时,则要考虑自然的、社会的多种因素,因而不是特别规范。二是里甲编制与一定的地域范围相结合,将一些带管、畸零户编入里甲之中,而政府又未对每里甲应配多少带管、畸零户作出严格规定,因此出现里甲户数多寡不一的现象。(二)里甲制度的作用明代的里甲制度具有两大作用。第一,明朝在地方政权体系上实行布政使司、府(直隶州)、县(属州)三级制,里甲作为最基层的社会组织,把全国民众按一定数量编排起来,传达、体现明政权的统治意志和统治功能。它虽然不是一级政权机构,却直接对百姓进行管理,成为明王朝庞大统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行政管理尤其是人口管理的作用十分明显。第二,明朝在徭役制度上主要有里甲、均徭和杂泛,“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日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这三大徭役基本满足了明王朝统治的需要。里甲作为正役,应役的基本内容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史载:“里甲役起于户,每百一十户为一图(图即里——引者注),图为十甲,甲有长,以统其十户。岁轮一甲应役。其初催钱粮,勾摄公事而已。其后官府供应,一切取办,而里甲称累。”亦即负责本里税粮的征收解运、支应官府各种杂项开支、解送军匠、追究逃亡、拘捕罪犯、承担官府临时差派等,所以其差徭役的作用亦十分突出。里甲长的主要职责,除按时组织本里甲人户向封建政府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外,还有督促生产的责任。每逢农时,他们要带领所属农户从事生产,种足种好农作物,不得出现田土无故荒芜现象。按照明律规定,“凡里长部内,已人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就要受到责罚㈤。同时,他们还要协助当地官府维持社会治安,保持稳定的生产秩序。明初统治者在各地广泛建立起里甲制度,牢牢控制人口,这既保证了国家征收赋税徭役的来源,又将广大劳动人民安置在土地上,使农业生产得以正常进行,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随之稳固下来。明初推行的里甲制度,是地方政府的基层组织,具有户口登记、人口管理、征发赋役、督促生产、保持社会稳定等作用。封建政府对这一制度十分重视,并对之严格管理,以保证该制度的完善与健全,即使到了中期以后,仍不断对人户补充和归并作出规定。正德六年(1511)户部强调,里甲人户“设有消乏,许于一百一十户推选丁粮多者补充。若一百一十户内有因死亡并全户充军等项户绝者,就于本里带管畸零一丁以上,或新口分析人户补辏。如本里无带管分析人户,许邻里多余人户拨补;若邻里亦无多余人户,方许将人户至少里分归并……务要不失原额”。也就是要保持每里一百一十户的数额不减少。那么,强调这一数额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呢?明史专家韦庆远先生认为,明统治者把一切可能编入里甲的人户都编入里甲组织,而所有里甲人户的情况又都详细登载在黄册之内,其目的就是尽可能扩大纳粮当差的人数。“为了管理的方便,要在全国保持划一基层编组单位,并且要尽可能保持每一里暨其底下十里的完整,每里的户数都应该是一百一十户。”三、结语我国的人口管理或户籍管理具有悠久历史,商周时期已有了较为明确的记载,至春秋战国时又有“书礼制度”和“上计制度”。秦统一中国后,使“黔首自实田”,建立起秦朝的户籍和地籍制度。自汉以后,历代对户籍的编制和管理愈加重视,将其视为王朝立国定制中最重要的部分。明代的人口管理制度是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高度发展时期建立起来的,尤其在明初,这一集权体制的强权性得以充分显露出来。具体到人口管理方面,首先,则是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调查、登记、管理与核查制度,如户帖的使用、各类黄册的编制、各种户籍的分类、里甲制度的施行、严密而规范的操作程序、法令的严厉监督等,构成明代人口管理的显著特征。其次,明代处在封建经济进一步发展且其内部开始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一方面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根深叶茂,在整个社会经济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又有了快速发展,达到了迄明之时最为繁盛的程度。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赋役制度也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革。明代的人口管理具有很强的经济功能,从赋役黄册、鱼鳞图册中可以充分展现人口管理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内部的不断变化和赋役制度的变革,“舍人税地”的特点愈显突出,因此在人口管理上也随之发生变化,地籍愈显重要,户籍渐趋退于次要地位。所以,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对人口管理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再次,明代人口管理,呈现出由严到宽、由紧到松、由准确到模糊的发展趋向。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创设各种治国方略,尤其对人口管理十分重视,所定有关制度措施大都得到较好实施,成效显著。在朱元璋身后,不少制度渐趋松弛,执行中的效果亦大打折扣。加之各级官府行政懈怠,敷衍了事,甚至在人口管理制度的执行中徇私舞弊,从中渔利,造成很多数据的不准确或前后矛盾,给研究明代人口和经济带来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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